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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电焊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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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电焊培训班文章内容:

向茂森书记、易荣华镇长、征拆办的领导们:

你们好,告知书已看过。

告知书上所说的安江征拆办召开的专题会议的结果竞然有:“关于杨玉安签订的征收协议问题,根据当前情况,暂停执行,待你与杨玉安矛盾纠纷妥善解决后按再行确定。”实在是可笑至极,不知是真不懂法还是刻意为之?总之我看不到解决问题的诚意!

法治社会,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行政决定必须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制定。现两级人民法院已经对丁字路117号房屋的产权归属作出认定和判决:丁字路117号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动;房屋依法仍归李安鹏所有;因合同履行不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杨玉安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李安鹏才是???字路117号房屋唯一合法的所有权人。李安鹏跟杨玉安的矛盾纠纷,现在跟棚户区改造项目没有半点关系,无非就是杨玉安继续做原告,李安鹏继续当被告,再打一场经济官司而已。到时法院自有判决,根据法院判决结果执行就是。你们一再偏袒杨玉安,有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之嫌……

如果真像你们说的是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话,根据《洪江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湘1281民初737号和《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湘12民终88号的认定和判决结果,关于杨玉安签订的协议的问题就不是暂停执行,而是依法废止之前杨玉安用丁字路117号房屋的名义与征拆办所签的一切协议,杨玉安没有跟征拆办签房屋协议的主体资格。

面对现实、尊重法律、纠正错误,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我依法维权、誓死维权、拭目以待。

此致

谨呈

安江镇丁字路117号房屋所有权人李安鹏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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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委网信办

网友:

你好,关于你反映的相关问题,我镇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进行了全面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一、棚户区改造涉及李安鹏原住宅的情况

李安鹏系我镇居民,住安江镇丁字路117号。2017年,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经市委、市政府决定在我镇开展,2016年5月我镇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了入户调查,听取了棚户区居民改造的意愿后,确定在我镇两眼塘及丁字路地块实施棚户区改造,经近半年的走访调查,于2017年元月正式签订棚户区改造征收协议。期间经了解丁字路117号住房(建筑面积33.65㎡)房屋原所有权人为李安鹏,李安鹏于2007年6月9日以陆仟余元将房屋转让给了杨玉安。杨玉安持有李安鹏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转让合同,但双方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该房屋由杨玉安居住已达十年,双方均未因产权问题存有异议。在此,安江征拆办按照杨玉安所提供相关依据与其达成了征收协议。协议达成后,李安鹏因产权问题与杨玉安发生矛盾,致使该房屋不能顺利拆迁,影响了棚改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李安鹏与杨玉安纠纷情况

安江征拆办与杨玉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李安鹏向杨玉安及相关部门提出异议,在产权问题上双方各持己见。征拆办多次协调未果。为此,在做好双方思想工作的同时,建议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定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归属。

2017年7月,杨玉安以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进行过户登记为诉讼请求向洪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2月洪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令:

“原告杨玉安与被告李安鹏于2007年6月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即证明有效”,驳回杨玉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送达后,原告杨玉安以相同诉求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期间洪江市人民法院会同相关部门做李安鹏工作,要求其配合棚改征收工作,李安鹏以法院判决认定了产权为不动产,必须依法办理过户登记,该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房屋依法仍为被告所有为由,不予配合,仍然居住在杨玉安搬离后的争议房屋内。

2018年3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护了一审判决。

综上所述,与李安鹏房屋虽与杨玉安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并经人民法院判令合同有效,但却未经过户登记,产权在法律上没有发生转移,李安鹏不认可房屋发生产权转移,只是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人民法院的判决也没有明确房屋产权的最终归属。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建议:

1、李安鹏提出的其他诉求待杨玉安与李安鹏双方合同纠纷解决后依法处理。

2、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不能影响棚改项目的顺利推进,安江镇人民政府将依据人民法院判决,依法依规组织拆迁,确保已拆迁的200多户拆迁户早日入住新居。双方当事人应以大局为重,相互心平气和协商解决好这个问题。

洪江市安江镇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6日

2018-07-26 15: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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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网友20180519105414

此乃《洪江市安江镇棚户区政造把房屋所有权人改没了》第四帖,首帖正好是去年的今天。纠错怎么就那么难呢?不承论就不是错了??

2018-07-20 17: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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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棉

可以通过“我为大智查提建议”这条渠道,查接向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反映情况,争取能高屋的重视。

2018-07-21 09: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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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sd1357913579

卖了就卖了买了就买了干嘛还这样垂死针扎,胡搅蛮缠

一个愿买一个愿挨卖

安江镇政府也是个一哄二骗三压四关的方式

欺骗老百姓

2018-07-21 13: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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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网友20180519105414

为什么回复中没有提及判决书上“因合同履行不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原告可另行依法主张权利”?

2018-07-26 20: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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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网友20180519105414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月十四日的判决书到被告手中是五月二十三日,拖了两个多月,这是为什么?

2018-07-26 20: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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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网友20180519105414

“期间洪江市人民法院会同相关部门做李安鹏的工作”为什么含糊其词?期间是什么时间?相关部门是哪个部门?你们不好说,那我来说:期间是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的三月十四日后,判决书送达的五月二十三日前。具体时间是四月十日和五月二日。

2018-07-26 20: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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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网友20180519105414

你们期间还有:五月十八日,对丁字路117号房屋所在楼栋的大规模拆除。把房屋所有权人困死在上不着天下不着地的二楼。这就是你们所说的依法依规?

2018-07-26 2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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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网友20180519105414

不否认五月二十一日征拆办确实来过一次,你们来人跟房屋所有权人是什么情况?你们上不来,房屋所有权人也下不去,是不是这样?

2018-07-26 20: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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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网友20180519105414

五月二十三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是怎么到房屋所有权人手中的?法官会告诉你们:用绳子吊上去的。

2018-07-26 20: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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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网友20180519105414

为什么当初签协议时不联系房屋所有权人?

2018-07-26 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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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网友20180519105414

为什么不提及原告还欠被告房屋附属款这个法院已经采信的事实?

2018-07-26 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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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网友20180519105414

为什么不提及原告还欠被告房屋附属款这个法院已经采信的事实?

2018-07-26 2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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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网友20180519105414

停水、断电、挖掉楼梯切断道路,谁给你们的权力?法律依据何在?

2018-07-26 21: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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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网友20180519105414

维权一年多以来(除2018年5月21日那次唯一外),还有什么人在什么时候跟房屋所有权人有个正面交流?

2018-07-26 21: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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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网友20180519105414

你们停水断电毁梯断目的何在?有没有考虑过维权人的利益?

2018-07-26 21: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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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网友20180519105414

三月十四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已经做出了终审判决,今天是七月二十六日。四个多月过去了,你们都干了些什么?

2018-07-26 21: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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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网友20180519105414

非房屋所有权人欠房屋所有权人房屋附属款不给,而且签完协议后,房屋所有权人追讨依然不给。房屋所有权人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非房屋所有权人欠钱不给,是否属于见利忘义?

2018-07-26 22: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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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网友20180519105414

纸是永远包不住火的。

2018-07-26 22: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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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网友20180519105414

纸是永远包不住火的。

2018-07-26 22: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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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网友20180519105414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

2018-07-26 2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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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网友20180519105414

回复中第一条有:“期间经了解丁字路117号住房房屋原所有权人为李安鹏……”。

回复中第二条有:“李安鹏以法院判决认定了产权为不动产,必须依法办理过户登记,该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房屋依法仍为(判决书上是“归”不是“为”,特此更正)被告所有为由,不予配合……”。

综上所述中有:“人民法院的判决也没有明确房屋产权的最终归属……”。

我就纳闷了,“仍为”或者“仍归”该怎么解读不明白还是装糊涂?“房屋依法仍归被告所有”就是说”丁字路117号房屋依据法律仍然归被告(李安鹏)所有”。怎么就成了:“人民法院的判决也没有明确房屋产权的终归属”?

回复中还有其他说辞,我都不想驳斥了。

2018-07-27 00: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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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网友20180519105414

回复中第一条有:“期间经了解丁字路117号住房房屋原所有权人为李安鹏……”。

回复中第二条有:“李安鹏以法院判决认定了产权为不动产,必须依法办理过户登记,该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房屋依法仍为(判决书上是“归”不是“为”,特此更正)被告所有为由,不予配合……”。

综上所述中有:“人民法院的判决也没有明确房屋产权的最终归属……”。

我就纳闷了,“仍为”或者“仍归”该怎么解读不明白还是装糊涂?“房屋依法仍归被告所有”就是说”丁字路117号房屋依据法律仍然归被告(李安鹏)所有”。怎么就成了:“人民法院的判决也没有明确房屋产权的终归属”?

回复中还有其他说辞,我都不想驳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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